教师法拟修订: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学位

2021-11-30 09:42 作者:bd123

 



教师法拟修订: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学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特别是关于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完善教师法律制度,教育部在深入调研基础上,研究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提出,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学位。

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学校学前教育专业专科或者其他相关专业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学校师范专业本科或者其他相关专业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

取得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硕士研究生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

取得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学校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实践工作经验;

有特殊技能者,可放宽至专科毕业学历;取得特殊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特殊教育的学段,分别具备特殊教育师范类专业专科、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

或者其他相关专业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应当取得相应的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高等职业学校基础课、公共课教师应当取得相应的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征求意见稿还提出了“从业禁止”要求。



征求意见稿提出,国家分类建立教师工资待遇保障机制。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并逐步提高。绩效工资分配应当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并体现对优秀教师、班主任等特定岗位教师的激励。高等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内部分配办法,健全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符合高等学校行业特点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征求意见稿还提出了津贴补贴、地区补贴、住房补贴、医疗待遇、退休待遇、民办待遇等方面的规定。





(文章转自:国家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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