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自考法学概论反不正当竞争法
2018-10-12 11:38
作者:baidao321
广州自考法学概论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范围:同行业的经营者相互之间的竞争关系。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是什么?[200907名词解释]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200807单选,200904单选,200907名词解释,200907单选,201007单选,201004单选]
(1)采用假冒或仿冒等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属于这类行为的有: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入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2)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排挤他人公平竞争的行为。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3)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市场交易的行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昀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4)商业贿赂行为。主要是指经营者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经营者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必须如实入账。
(5)作虚假宣传、广告的行为。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6)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护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7)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该行为的主要特点是故意的以损害竞争对手为目的的,低于成本价进行销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销售鲜活商品;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季节性降价;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而降价销售商品。
(8)违背购买者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推销商品的行为。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9)违法进行有奖销售的行为。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的。
(10)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11)通谋投标行为。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商业秘密”的含义是什么?[200807单选]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p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