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自考法学概论里面的经济法

2018-10-12 11:36 作者:baidao321
广州自考法学概论里面的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简言之,经济法是调整国家经济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是为了克服市场经济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部门。
 
简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201004单选,201007单选,201107多选]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组织管理关系
所谓企业组织管理关系,是指国家作为一种外部力量对经济组织的调控关系,即国家为协调本国经济运行,对于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企业内部机构的设置及其职权、企业的财务、会计管理等所进行的必要的干预。
(2)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是指国家从长远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经济关系实行全局性的管理过程中与各类社会组织所发生的具有隶属性或指导性社会经济关系。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计划与投资法、国有资产管理法、自然资源管理法,能源管理法、财政法、金融法、税收法、价格法、会计和审计法、对外贸易法等。
(3)市场规制关系
市场规制关系是指国家为了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干预市场所发生的经济关系。一般认为,我国市场规制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房地产管理法、金融监管法(含银行、证券、保险、期货监管等)。
(4)社会分配调控关系
社会分配调控关系是指国家对国民收入进行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
 
经济法的原则表明了经济法所要追求的价值目标,三者协同一致,致力于实现公正、效益、经济自由、经济民主和经济秩序的统一。
(1)平衡协调原则
该原则是指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要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调整具体经济关系,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平衡协调原则要求经济法必须谋求下列矛盾的统一,即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统一、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经济民主与经济集中的统一、看得见的手与看不见的手的统一、国家调控与市场配置资源的统一等。
(2)维护公平竞争原则
该原则是指经济法通过积极主动的管理、规制、平衡、协调来达到最大限度地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目的。它是通过国家“有形之手”纠正市场中的“无形之手”所产生的弊病,以使“无形之手”在更大范围和更高程度上发挥作用。
(3)责权利相统一原则
该原则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各管理主体和公有制经营主体所承受的权力、权利、利益、义务、职责必须相一致,不应当有脱节、错位、不平衡等现象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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