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轻生事件频发,如何界定学校和教师责任,应有法律遵循

2018-07-20 22:10 作者:admin
刚看到一则消息,17日下午5点,四川绵阳盐亭县桥一中学学生因暑假一直呆家中玩手机,被父母教育。给父母发短信“永别了”后,跳河轻生。庆幸的是,小孩被下班路过的交警安全救起。​​我为孩子没有发生意外而庆幸。
 
这件事使我联想到另外一起学生轻生事件。学生因为玩手机受到老师批评,跳楼轻生,不幸身亡,令人遗憾。随后家长到学校大闹,要求学校赔偿。


两件事情的结果是不同的,我们为失去生命的孩子惋惜,也为他们的家长难过,甚至同情他到学校闹的心情。但是对比两件事情的性质,却完全是一样的。都是玩手机,都是受批评,家长在家有教育孩子的义务,老师在学校有管理学生的责任,都是在行使教育权,孩子都选择了轻生。可是因为一件事情发生在家里,没有人会追究家长的责任。另一件事发生在学校,家长就要追究学校和教师的责任。这种现象的出现反应了学校责任被无限放大的现实。

这种教师责任无限放大的情况严重影响了教师教育权的行使,造成了教师不敢管、不想管和不能管的现象,干扰了学校的教育教学环境,损害了教育的权威性。
 
这些事件并不是个别现象,而是具有一定普遍性。因此以立法形式厘清教师和学校的权利边界是已经是非常必要了。

教师法已经公布20多年了,这部法律本身的就可操作性条款较少,特别是没有如何保护教师行使教育权的内容,这与当前的教育环境有较大反差,因此可以通过修订教师法进一步明确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更好地保证教师权利的行使,更好地维护教师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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